惠泉啤酒: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2 16: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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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
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
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的,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
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
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除相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
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
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者财产。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
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
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其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
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应采取
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
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
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
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
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前述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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