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2 16: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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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
造性,保持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行业、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
钩。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结合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在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回避。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
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
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人力、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
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领取薪酬,不
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股东会
审议批准。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
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
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
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
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二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
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
向关键岗位、生产营销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性、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递延支付机制,该机制应当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
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
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处罚的;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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