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 宁波富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2 16: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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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效能,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
责任意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规模与业绩水平相匹配,同时与外部薪酬
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职责任大小相符合;
  (三)绩效原则,体现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年度经营绩
效考核相匹配;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长远利
益相结合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领取,绩效薪酬根据公司
相关考核制度领取,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内部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相应岗位领取职
务薪酬,不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二)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为准。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领取薪酬。其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
作为浮动收入,根据相关绩效制度规定,与年度经营绩效挂钩。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个人绩效: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
风险控制、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表现,以及个人对公司业绩的贡献程度;
  (三)薪酬竞争力: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
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薪酬发放相关管理规则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
起的次月执行,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
绩效薪酬: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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