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 宁波富邦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2 16: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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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
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母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实施现金分红以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为原则。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税后利润)为正值;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
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
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积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
上的投票权。
  (六)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于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
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
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九)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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