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2026-005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否
●日常关联交易对本公司影响:交易的目的是充分利用资源,有效
地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此交易符合市场原则,公平公允,有利于本公
司利益。上述交易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集
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燕京集团许可本公司有偿使用其持
有的“燕京啤酒”商标。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议案》;于2023年4
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履行<商标使用
许可协议>的议案》,同意继续履行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现协议在持续履行。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0.08%的
股权,燕京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东。本次商标许可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
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议案》,同意继续
履行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公司
董事会成员 7 人,在此项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刘翔宇、王岳、茹晓明、
陈福存进行了回避,其他 3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客观、公平、
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
应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介绍、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
法人名称: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耿超
注册资本:34,1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9号
主要经营范围:出口企业自产的啤酒、各种饮料、酵母粉、酱油;
进口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销
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百货;互联网信息服务;制造、销售啤酒、
无酒精饮料、啤酒原料、饲料、瓶盖。
该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目前该企业经
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公司采用公允的市场价格为定价基础,经协商一致而确定。
许可协议》,燕京集团许可本公司有偿使用其持有的“燕京啤酒”商标:
预计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及收取标准为按本公司使用标志的产品实
际销售量每瓶收取0.008元人民币,以本公司每月会计报表反映的已实现
的使用标志产品的实际销售量为基数计算。
四、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订双方为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及有效存续的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所有权人”)及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使用者”)。
(a)从属于本协议订明的条款、条件及协约,所有权人除依本协
议规定终止协议外不可撤销地向使用者(包括纳入使用者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授予一项不可转让的许可,使之在福建省行
政区内生产、销售啤酒及提供相关服务时可有偿使用标志。
(b)使用者在使用标志时,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不得有和/
或做出有损标志美誉度的行动。
(c)作为所有权人授予许可使用标志的代价,使用者同意按照本
协议所订的条款和条件,并严格遵照国家对啤酒生产规定的质量标
准进行生产。
(d)使 用 者 不 得 为 任 何 目 的 而 把 标 志 的 使 用 权 分 许 可 给 任 何 第
三者。使用者控股子公司使用标志,由所有权人根据本协议另行签
订协议授权使用。
(e)所 有 权 人 与 使 用 者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自 本 协 议 签 署 生 效 之 日
起,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及收取标准为按使用者使用标志的产品
实际销售量每瓶收取 0.008 元人民币,以使用者每月会计报表反映
的已实现的使用标志产品的实际销售量为基数计算。
(f)使用者(含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标志生产的产品,仅限于福
建省行政区内销售。
(g)使用者(含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标志须在使用前将拟使用标
志产品的品种、商标设计、定价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a)使用者同意,生产和销售的啤酒的质量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
(b)使用者进一步同意,展示任何标志时,必须附有适当的注册
符号或通知以标明该些标志的注册状况。
(c)使 用 者 同 意 只 会 依 照 所 有 权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条 款 而 指 示 的
方式生产、展示及销售上述产品、材料。
(d)使用者承认,使用者生产这些产品、材料或提供服务,并不
会对使用者赋予标志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而标志中的所
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仍属所有权人所有。
(e)所 有 权 人 可 定 期 派 出 一 名 或 多 名 雇 员 或 授 权 代 表 检 查 使 用
者的方法、设备和设施,使用者生产的产品及销售服务,以及使用
者宣传产品和提供服务时所用的材料。
(a)使用者承认,标志(不论已注册与否)、标志的注册和日后最
终取得的注册、以及标志附带的商誉,皆属所有权人所有。使用者
目前或将来均不会声称拥有标志或其任何一项注册的权利、所有权
或权益,并同意不会争议标志的所有权或有效性,亦不会作出可能
在任何形式上对所有权人于标志或其任何一项注册中的权利造成
损害的行为。
(b)使用者同意,使用者每次使用标志皆符合所有权人的利益。
使用者不得使用、注册或企图注册任何与标志类似的商标、商号、
服务标志或其他名称、标志、设计或标识。
(c)使用者同意与所有权人合作签署、注册及呈报任何为了改善
所有权人在标志中的权益而需要的其他文件或协议,费用由所有权
人承担。
(d)使用者遇有他人对之提出诉讼或索讨赔偿,指称其使用标志
侵犯了任何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使用者须迅速将事情通知所有权
人。所有权人应决定是否及如何对该项诉讼或索赔申请进行辩护。
使用者应与所有权人合作进行所有权人要求的任何辩护工作。
(e)遇有第三者侵犯了或者可能侵犯标志的情况,使用者须迅速
通知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将咨询使用者决定是否及如何处理该实际
或者潜在的侵权行为或提出起诉。使用者应与所有权人合作开发及
进行所有权人要求的行动。
(f)所有权人同意,若其放弃本节(e)项权利时,使用者可以继续
行使。
(g)所有权人应根据《商标法》规定,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
前及时向商标局办理续展注册手续,支付有关费用,以维持注册商
标之始终合法、有效注册状况。
(a)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b)发生以下任何一项事件时,所有权人可向使用者发出书面终
止通知终止本协议,即时生效,而不必提出要求及毋须司法裁决:
(i)假如使用者生产的产品及销售服务所需的注册、允许或其他
批准被撤消,因此会令到由使用者生产产品及销售服务成为不合法
或在商业上不可行;
(ii)假 如 使 用 者 或 其 债 权 人 提 请 使 用 者 进 行 任 何 自 愿 或 强 制 性
破产或无力偿债程序,或假如使用者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把其全部
或大部分资产或业务出让;
(iii)假如使用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实质性变化,而所有权人单独合
理地认为此项转让对使用者履行本协议造成不利影响;
(iv)假如 北京 燕京啤 酒集团 有限公 司与北 京燕京 啤酒股 份有限
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终止;
(v)假如使用者(含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标志的产品销往福建省
行政区外,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协议应该终止时;
(vi)假 如使 用者 的 管理 直接 或 间接 受到 任 何国 家级 或 省级 政府
下令使用者更改或者停止提供物品或服务或履行本协议的规定;
(vii)假如使用者因任何原因停止营业、解散或清算,或停止提供
物品或服务;
(viii)假如经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方式,确定所有权人不再有权或
从未有权使用标志,或者不再有权或从未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标志。
遇有此情况,使用者同意清除标志、产品及销售服务的所有标记,
而使用者对所有权人则无任何追索权。
本协议终止或届满时,使用者须立即:
(a)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标志;
(b)把使用者持有或控制的,附有或者显示出标志的所有产品及
材料,以及按照本协议第四节产生的所有产品及材料交予所有权
人,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c)把所有在公众场所展示的附有标志的标记及宣传品撤回,并
将之交给所有权人;
(d)从任何展示有标志的设备上将标志除去;
(e)如有需要时,与所有权人合作注销本协议的注册。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取得“燕京啤酒”商标长期使用权。
本次关联交易能够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没有损
害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