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10 页
三、附件……………………………………………………………第 11—14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11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12 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3—14 页
天健审〔2026〕3-103 号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麦科技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燕麦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燕麦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燕麦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
证发〔2025〕69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燕麦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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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燕麦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
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69 号)的规定,如实反
映了燕麦科技公司募集资金 2025 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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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8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587 万股,发行价为每
股人民币 19.68 元,共计募集资金 705,921,600.0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57,128,253.31
元(实际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 59,015,045.76 元,前期已预付 1,886,792.45 元)后的募
集资金为 648,793,346.69 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
费用(不含增值税)20,786,171.79 元以及前期预付的承销及保荐费 1,886,792.45 元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26,120,382.4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36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发行名称 202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2020 年 6 月 2 日
本次报告期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金 额
一、募集资金总额 70,592.16
其中:超募资金金额 8,7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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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直接支付发行费用 7,980.12
二、募集资金净额 62,612.04
减:
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60,311.66
本年度使用金额 2,522.59
暂时补流金额
现金管理金额
银行手续费支出及汇兑损益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888.65
以前年度募投项目终止或结项转出 167.84
加:
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4,278.70
差异
三、报告期期末募集资金余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6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燕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
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及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中除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其他账户均已注销,所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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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银行账号:44250100015400002691)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并已注销,公司在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财专户(666810028312)已注销,公司结余募集资金金额已全额转入一
般银行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证 期末
产品名称 购买日 到期日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券公司 余额
华泰证券寰益第 24603 号(华
华泰证券股
泰全球多资产趋势配置策略) 2024/11/25 2025/11/25 1,500.00 1,500.00
份有限公司
收益凭证
建设银行深
华泰恒益收益凭证 24060 2024/11/15 2025/3/25 1,000.00 1,000.00
圳公明支行
华泰证券股
华泰聚益 24641 中证 1000 2024/11/15 2025/5/15 700.00 700.00
份有限公司
华 泰 证 券 股 恒益 25120 号收益凭证(代码
份有限公司 SRUZ70)
华 泰 证 券 股 聚益 25105 黄金现货收益凭证
份有限公司 (SRWT25)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
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
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
简称“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5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募投项目对应的募投资金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公明支行(银行账号:44250100015400002691)的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实际金额
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已转入公司一般银行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为方便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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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 2400 台/
生产 否[注
套智能化测试 是 29,553.05 29,553.05 32,202.86 2,649.81 108.97[注 1] 2024 年 3 月 3,639.82 否
建设 3]
设备项目
承诺投资项目
小计
永久补充流动 运营
否 2,600.00 2,600.00 2,600.00 2,6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否
资金 管理
剩余超募资金 其他 6,191.5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超募资金投向
小计
合 计 62,612.04 62,612.04 62,612.04 2,522.59 62,834.25 222.21
项目结余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受到近年外部宏观环境和内部公司战略布局调整等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公司基于审慎
性原则,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综合考虑实际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不可预期因素的影响,拟将上述募投项目延期。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原计划的 2023 年 11 月延长至 2025
年 11 月。本次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
质性影响。截止 202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
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结合生产经营和发展战略需要,公司拟终止实施《自动化测试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并将其剩余未使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用募集资金 23,361.55 万元及超募资金 6,191.50 万元用于实施《年产 2400 台/套智能化测试设备项目》的建设,实施主体由公
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燕麦(杭州)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变更为浙江省杭州余杭经济开发
区。该议案已经 2022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370.82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
民币 1,370.82 万元。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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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2025 年
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补充确认了超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
闲置募集资金,
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6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止 2025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募投项目已按照计划建设完毕并达到可使用状态,所有募集账户均已结算注销。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及孳息合计 0 万元。结余募集资金金额 3,888.65 万元(包含利息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收入及理财收益)已转入一般银行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无
[注 1]年产 2400 台/套智能化测试设备项目中“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一项超过 100%系该项目募集资金在项目投入阶段中暂时闲
置,公司利用闲置资金投资理财所产生的收益所致
[注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小于承诺投资额系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严格恪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秉持节约、合理、高效原则审慎使用募
集资金。在保障项目质量、确保实施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强化项目各环节费用的管控与监督,通过合理调度、优化配置各项资源,有效降低项目成
本费用
[注 3]报告期内,年产 2400 台/套智能化测试设备项目于 2024 年 3 月结项,该项目本期实现含税销售收入 3.28 亿元,实现利润总额 3,695.25 万元,
原预计该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实现年含税销售收入达 3.52 亿元,投资利润率 27.70%,年均利润总额达 10,258 万元,该项目投产第二年,由于其产能尚未
全部释放,固定成本较高,因此导致该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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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否
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10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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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10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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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103 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龙琦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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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103 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刘冬群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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