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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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 055 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盈趣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股票期权注销
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决策程序
(一)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二)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5 年 7 月 15 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四)2026 年 3 月 25 日,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部分
授予事项核查后作出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五)2026 年 3 月 25 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权日、激励对象
及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
(六)2026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已获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等情况
(一)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相关
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
中满足等待期要求及考核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余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
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 30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 30 名原激励对象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69,05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中“(三)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
面的行权比例,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指标:累计营业总收入(A)
行权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期 2025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A<An),所
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 41.3060 亿元,公司业绩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
有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拟对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考核期 882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股票期权 7,616,440 份进行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拟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9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行权
的 8,085,490 份股票期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具有相应的依据,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注销事项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相关注销手续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
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刘昭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