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融实国际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投证券”、与中信证券合称“保荐人”)作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投电力”或“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
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期内,对公司拟与融实国际财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实财资”)签订的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融实财资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融实财资将为公司办理相关金融
业务,主要包括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境外资金归集服务、境外资金结算服务、
融资与财税顾问服务,以及中国香港有关合资格财资中心制度规定的可从事的其
他业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融实财资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等值 150
亿元人民币,每日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等值 200 亿元人民币,协议有效期为 3
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与融实财资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与融实财资属于同一控股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下的企
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融实财资系公司的关联
法人,融实财资为本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融实国际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吉安
注册证明编码:2768064
注册资本:5,000.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20 日
住所:香港新界葵青区葵涌葵昌路 51 号九龙贸易中心第一座 31 楼 3109 室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税和融资顾问及相关咨询业务;办理成员单位
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其他财资业
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融实财资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 872,247.41
万元,净资产 46,914.97 万元,净利润 1,325.12 万元。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融实财资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
融实财资业务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控有效,经营状况良好,具
备履约能力。
三、与融实财资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融实国际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三)服务收费
乙方海外投资控股企业从甲方取得的借款资金利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
定,原则上应不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对乙方及其海外投资控股企业就同一事项提供
的同等条件的贷款的平均利率。
服务免费且支付存款利息。甲方吸收乙方及其海外投资控股企业存款的利
率,应不低于商业银行向乙方及其海外投资控股企业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
的平均利率;且甲方吸收乙方及其海外投资控股企业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甲
方吸收其他国投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甲方向乙方及其海外投资控股企业提供资金归集服务无手续费。
甲方向乙方及其海外投资控股企业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无手续费。
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中国香港有关部门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且(2)不高于金融机构向乙方提供同种类型服务所收取的市场平均手续费及甲
方向国投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的手续费。
许可经营的金融服务,当条件具备时,甲方将向乙方提供新的金融服务(以下简
称“新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新服务的收费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中国香港有关部门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且
(2)应不高于金融机构向乙方提供同种类型服务所收取的市场平均手续费
及甲方向国投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的手续费。
(四)交易限额
余额不超过等值 150 亿元人民币。乙方应将其海外投资控股企业的清单提供给甲
方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发生应计利息,合计每日余额不高于等值 200 亿元人民币。乙方应将其股东会或
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批准的年度关联贷款额度(如有)提供给甲方备案,如有变动
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五)风险控制
核准、备案、登记)及相关资质,且均在有效期内。甲方承诺并保证,其所提供
的服务符合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相关法域的法律法规,真实、合法、有效。
作,符合中国香港有关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中国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易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在甲方的存(贷)款期末余额以及其他乙方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所必需的材料。
(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企业公章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融实财资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道,
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扩大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交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
则,关联交易定价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无不利影响,亦
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历史关联交易
日均贷款余额 17.47 亿美元。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
第十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融实国际财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定的情形,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定价公允,符合公司业务
发展及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投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融实国际财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国军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并通
过了该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第十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已经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十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所需,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
联交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投电
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融实国际财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核查意见》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宁 吴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