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简
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
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
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常用的直接债务融资方式,
实行注册制管理,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自律管理。
本办法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
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
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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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系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义务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
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或
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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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凡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
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
导投资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本细则
进行信息披露。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时间不晚于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发行文件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
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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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
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
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
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
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
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
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
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
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
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
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
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
露渠道上的时间。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
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条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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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
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及时向市场披露。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
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
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
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
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
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
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
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
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
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
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
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
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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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公告。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
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
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
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
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
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
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牵头部门与主承销商
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组织向公司各单位
解释相关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
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职责、保密管
理、披露方式、监督责任及其他未尽事宜,执行《中国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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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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