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熊猫: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1 00: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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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
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
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
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
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六条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
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应当以上年度工资总
额为参考,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
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
付,具体金额以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
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
管理规定领取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
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
放一定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
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
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兑付,按年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
具体按照公司激励方案执行。
             第四章 薪酬调整与绩效考核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
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
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公司战略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当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
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
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
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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