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融实国际
财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应对、及时控制化解国投电力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融实国际财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实财资)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公司资
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为财务负责人,处置预案
具体实施部门为财务部。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密切
关注融实财资经营情况,动态开展风险评估和识别,一旦出现风
险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
负责公司在融实财资办理金融业务中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的组织及督导。
(二)财务部工作职责
- 1 -
审议;
息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加强风险监测,对相关风险做到早发
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财务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融实财资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
况。若发现融实财资经营状况异常、风险加剧,应随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 公司与融实财资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
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融实财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
置程序:
(一)融实财资出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2 -
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融实财资出现违反《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
资产;
(三)融实财资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违规担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 3 -
(四)发生可能影响融实财资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融实财资的股东对其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融实财资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融实财资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交易期间,融实财资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中规
定的任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出现上述情形后,公司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敦
促融实财资提供详细情况说明,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融实
财资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风险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
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补充。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融实财资充分沟通,敦
促融实财资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处置投资、收回拆放同业资金等,
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受影响。
- 4 -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
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
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融实财资的监督,
要求融实财资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融实财资
金融风险进行评估,调整业务比例。
第十三条 针对融实财资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要组织财务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
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
本预案与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