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责权利相
匹配,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
营管理效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
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公司
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其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研究、制定及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薪酬调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
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者根据《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另行支付。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按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
贴。不在公司担任任何经营管理职务、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除本
人主动放弃外,实行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
待遇等。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专项奖励及其他福利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其工作岗位、权责及风险承担、市场薪酬水平等
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
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
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四)专项奖励: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专项奖励,奖励方
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五)其他福利: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福利,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及职级等具体情况。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包括在公司专职工作的非独立
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
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薪酬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
效情况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追溯
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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