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1 00: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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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待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
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为规范董事会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顾问、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决定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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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财务总监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委员会或设立公司治理委员会、对
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
督促整改,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
特色的治理机制。
  经董事会同意,该专门委员会可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现
状进行客观评价,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提出改进建议,并自愿信息
披露。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可制定定期会议机制,制定定期会议年度安排。董事会定
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确定会议时间前应积极和董事进行
沟通,确保大部分董事能亲自出席会议。
  公司建立董事、高管学习和培训机制,新任董事和高管应积极参
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应尽快熟悉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
  第四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资金运用审批权限管理办法
等规定行使投资决策权,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并领导董事会秘书室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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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一名董事兼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董
事会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董事会顾问。董事会顾问享
受年薪待遇,对董事会负责,必要时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董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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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可以担任董事。非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非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任期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董事就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遇到董事个人与
公司的关联交易或其他法人单位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而该法人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系出席会议的董事(或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时,就应不参与表决。未能出席会议的董事
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董
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
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
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
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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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五条 如果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
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范围内,有关董
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
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
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离职,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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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不得以公司名誉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
经营、借贷和担保关系。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聘任独立董事。第二章的
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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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九条 (一)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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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三)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规则第三十二条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其它规定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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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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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
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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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
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未尽事宜应遵循《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 根据公司财务制度或董事会授权,批准和签署相关的项目
投资合同和款项;
  (八) 在董事会的授权额度内,审批抵押和担保融资贷款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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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款项;
  (九)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
产购置的款项;
  (十) 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和董事会授权,审批和签发公司有
关财务支出或拨款;
  (十一) 审批使用公司的董事会基金;
  (十二) 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董事会顾问、公司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
或聘书;
  (十三) 向董事会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十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 董事应承担的义务;
  (三) 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对公司造成损害时,负
主要赔偿责任;
  (四) 对公司经营班子的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害时,负连带
责任;
  (五) 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
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
公司最佳利益。
  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
讨论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
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
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
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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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 人事任免程序:
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会议讨论作出表决,获半数以上董事
同意,由董事会聘任,并发给聘任书;
代表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会议讨论作出表决,获半数
以上董事同意,由董事会聘任,并发给聘任书;
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形成董事
会决议,由董事会聘任,并发给聘任书。
  (二) 规划及重大投资决策程序:
划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各位董事审议;
室,供修订规划或投资计划使用;
决议投资并经股东会通过后,交付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重大事项工作程序:
  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
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董事
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以减少工作失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
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总经理如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如总经理仍然不予采纳,董事长可再次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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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董事会会议,建议暂时停止总经理的职权,转交由董事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规则
  第五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
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由召集人提前一天
将会议的议程、方案书面通知各董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经理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列席会议者无
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现场方式、电子通信方式(包括电话、视频或者其他网络通
讯方式)、专人传达联络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提前一天通知董事会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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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题范围。
  (一)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及召开股东会的有关事宜;
  (二) 对公司股价可能发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不知情的重大事
件,应对事件进行讨论,说明事实,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交所提
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所称重大事件: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主要影响;
  (三)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组织办理的其他事
项。
  (四)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根据工作需
要,董事会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者无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15 -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六十二条 除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情况外,出席会议董事
应当对相应的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主要程序。
  (一)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提出会议讨论议题,并于会议召
开前十五天将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室,由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决
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的议题,未提交议题或未列入本次会议议题的,
不在本次会议上讨论,董事长应对未列入本次会议议题的事项作出解
释;
  (二)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收集会议需讨论议题的材料,并委托总
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方案,于会前法定时间内送交参会董事及有关
人员参阅;
  (三) 各董事及有关人员应在会议前充分思考及调研,咨询股东
或员工意见;
  (四)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各董事应在会议上充分发表各自意见,
发言要点记入会议记录;
  (五) 董事长主持对会议议题进行投票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六) 董事会秘书室于会后将决议整理,由董事签名后形成董事
会文件,由董事会签署颁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室颁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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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工作费用
  第六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设立董事会基金。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基金使用包括:
  (一) 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费用;
  (二) 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三) 董事会和董事长的业务接待费用;
  (四) 董事独立工作的经费;
  (五) 其他支出。
  第六十六条 各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给各位董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如有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时,应自动废除。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公司其他有关规定(除章
程外)相抵触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时亦同。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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