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密新材: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1 00:29:2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融证券”)作为河北
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密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工
作总结报告书。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247
注册资本         157,544,166元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邢州东大街215号
主要办公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邢州东大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        李藏稳
实际控制人        李藏稳、李藏须、孙敬花、赵春肖
联系人          李君娴
联系电话         0319-76308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12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2,330.54万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8.00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8,644.32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16,680.89万元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3001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万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18,644.32 万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 1,963.43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680.89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
审验,出具了《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E10678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国融证券作为华密新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华密新材的持续督导期为
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资金占用等重要事项;
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五、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
导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
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能够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关的持续督导职责。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