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雄安新
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律师核查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新动力”或“公司 ”)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6〕4 号,以下
简称“关注函”)律师核查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提供和披露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公司所提供的文件
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为一致;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
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
的事实均与发生的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回复《关注函》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适用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法律适用区域
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
证或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复《关注函》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答复材料一起上报。本所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关注函》律师核查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核查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
的《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6】第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显示,关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
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股东天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简称“天津腾宇”)、方海云通过网络投反对票,南昌达亿投资有限公司
(简称“南昌达亿”)自身并代替天津腾宇、方海云现场投赞成票。北京市大地
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意见,核查认为前述股东的投票权归属存在争议。一是你公
司 2024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天津腾宇、方海云、南昌达亿签署了《一
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照天津腾宇的意向进行表
决。协议有效期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8 日,各方不得解除协议,
但因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协议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各方丧失上市公
司第一大股东地位的除外。二是南昌达亿委托代理人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所
持文件显示天津腾宇、方海云、南昌达亿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
托协议书》,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予以终止,
天津腾宇、方海云不可撤销地委托南昌达亿行使表决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1.
前期,你公司曾提交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信息披露申请,我部要求你公司核实是
否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中不得解除的相关约定,你公司未再提交信息披露申
请。
(1)请补充说明《表决权委托协议书》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
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安排,是否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关约定。
(2)请列表说明自《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签署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1 日召
开的所有股东会中,天津腾宇、方海云、南昌达亿行使投票权的具体情况,包括
分别行使投票权还是委托行使投票权、投票意见是否一致等。
(3)请结合前述回复,补充说明《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书》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次股东会投票权争议如何认定。请你公司在核实投票情况
基础上,再次明确说明相关议案是否审议通过。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核查情况
(一)本所律师的核查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了《关注函》中所涉及的如下文件: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披露的《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公
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及备查文件天津腾宇、南昌达亿及方海
云提供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提供的天津腾宇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
解除暨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及附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南昌达亿出具的《表
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授权书》《确认书》、公司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
意见》,公司董事关于《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
板关注函〔2026〕4 号)相关问题的意见、南昌达亿出具的《说明》等文件。
(二)本所律师的核查过程
《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文件相关签署情形进行核实
天津腾宇、方海云及南昌达亿的通知,载明:三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三股东合计持有 4179.74 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
本的 5.86%),为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依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1、
“一致行动”的目的:各方将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
相同的意思表示,以提高各方在上市公司的决策效率。2、“一致行动”的内容
及方式:本协议所称的一致行动,系指协议各方所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就
每个议案或事项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或协议各方在股东大会会议
中,对每一议案以其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全部表决权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
权票;或在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需表决情况下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
票或弃权票。具体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如下:(1)协议各方就有关上市公司经
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采
取一致意见。(2)协议各方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共同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
选,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3)协议各方所提名的上市公
司董事共同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
(4)协议各方所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共同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
(5)协议各方参与上市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
方面,意思表示保持一致。3、“一致行动”的延伸:(1)若各方内部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各方应按照甲方的意向进行表决;(2)各方承诺,如其将所持有的
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
下的义务并代替出让方重新签署本协议作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4、“一
致行动”的期限:本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为:自 202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8 日止。6、违约责任:因本协议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
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因此而造成守约方
的直接损失和一切间接损失。7、协议解除: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内,各
方不得解除本协议,但因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协议一致行动人持股
的各方丧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的除外。
暨表决权委托的通知》,载明:天津腾宇已与方海云、南昌达亿于 2025 年 8 月
南昌达亿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同时,本企业、
方海云将合计持有的雄安新动力 29,797,400 股股票(约占雄安新动力总股本的
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相关内容详见《表决权委托协议》(附
件 1)。附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鉴于: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
在雄安新动力股东会的表决权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委托乙方(南昌达亿)
行使。有鉴于此,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
终止:1.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已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予以终止,
届时,《一致行动人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履行。第二条、关于委
托表决:2.1 就甲方持有的标的股票,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同意在本协议
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在雄安新动力股东会上行使股
东表决权。2.2 乙方代表甲方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无需另行征求甲方的意见,乙
方有权独立行使股东表决权。2.3 乙方代表甲方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不得代表甲
方将标的股票进行转让、质押等标的股票处置行为。2.4 甲方有权减持其持有的
标的股票,但减持标的股票时(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出售、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应当及时通知乙方,确保乙方知晓代表甲方行使的股东表决权的标的股
票数量。2.5 不谋求控制权。甲方承诺:表决权有效委托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单
独或与任何第三方共同谋求成为新动力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协助
任何第三方谋求该地位;除乙方外,不与任何其他主体订立或参与任何与谋求成
为新动力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
动协议等)。第六条、委托期限: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限为 18 个月,自本协议生
效之日起计算。第九条、协议终止:各方同意,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本协议自行
终止,届时,甲方将标的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的行为自行撤销,标的股票的
表决权由甲方自行行使:9.1 甲方拟减持标的股票时,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
成为甲方依法自由减持标的股票障碍时(包括但不限于非因甲方原因雄安新动力
未能按照届时有效的交易所规则约定的时间发布减持公告(若需)、中国证监会
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及现有监管规则限制甲方自由减持等),
甲方应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有权回购甲方拟减持的全部标的股票,回
购价格=甲方拟减持的全部标的股票数量*通知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标的股票的收
盘价均价。如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回购甲方拟减持的全部标的
股票并向甲方支付回购价款的,则甲方委托给乙方的表决权委托自动撤销,标的
股票对应的表决权由甲方自行行使。9.2 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9.3 各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11.1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自各方签署(甲方 1 盖章并经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甲方 2 签字,乙方盖章并
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 对本协议的任
何变更、补充,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各方协
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临时股东会,所持文件显示:天津腾宇、方海云与南昌达亿三方于 2025 年 8 月
托协议书》内容与股东天津腾宇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向公司出具的《关于一致行
动关系解除暨表决权委托的通知》附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内容一致。《表
决权授权书》载明:授权方(天津腾宇、方海云)共同将其合法持有的公司
表决权,授权给被授权方(南昌达亿)行使。授权期限为 18 个月,自本授权书
生效之日(2025 年 8 月 18 日)起计算。如发生《表决权委托协议书》中自行终
止情形的,授权方将标的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被授权方的行为自行撤销,标的股
票的表决权由被授权方自行行使。被授权方在行使上述表决权时,无需另行征求
授权方的意见,有权独立作出表决决定,但不得代表授权方将标的股票进行转让、
质押等处置行为。《确认书》载明:鉴于 1、各方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书》,
就甲方 1(天津腾宇)和甲方 2(方海云)合计持有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9,797,400 股股票在雄安新动力股东会的表决权委托乙方行使的相关事宜达
成一致意见;2、各方拟对《表决权委托协议书》项下涉及的各类通知、协议、
律师函等文件以及就该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进
行进一步确认。第一条、通知和送达各方一致同意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书》中
涉及的各类通知、协议、律师函等文件以及就该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法律
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1.1 通知及送达方式(略)。1.2
各方确认以上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表决权委托协议书》履行期间及《表决权委
托协议书》发生纠纷后,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事项的通知、在争议进入诉讼阶段的
通知等。1.3 对于各方所留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QQ 号,各方在此确认,
均可适用电子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发送短信、邮件、微信信息、QQ 信息等方式。
电子邮箱、移动电话短信、微信、QQ 信息送达的,邮件或短信、微信、QQ 信息
成功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方式按地址邮寄的,自邮件发出后第三日,无
条件视为送达。1.4 各方因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书》所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函件
均须采用书面(含书面文件的电子版文件,下同)形式,并按照各方在《表决权
委托协议书》中列明的通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QQ 号进
行邮寄、电子送达。若一方发生名称、通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微
信号、QQ 号或签约代表变更时,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仍以《表
决权委托协议书》约定地址为准。1.5 本条关于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所作的约定,属于《表决权委托协议书》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
的条款,若发生《表决权委托协议书》全部或部分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等情形时,
本条款继续有效。
况进行核实
依据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内容,经过公司股东会现
场计票及监票程序,股东南昌达亿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书》《表决权授权书》
等文件代表股东天津腾宇所持 1800 万股股票及股东方海云所持 1179.74 万股股
票对 1.00、2.01、2.02、2.03、2.04、2.05、2.06、2.07、3.00 议案表决意见
均为同意。股东天津腾宇、方海云自行通过网络投票对 1.00、2.04、2.05、2.06、
对。鉴于天津腾宇、方海云合计持有 2,979.74 万股股份,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3039%,其表决意见的认定对议案审议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据此,股东天津腾宇、方海云网络投票意见与南昌达亿现场依据表决权授权的投
票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导致 2.01、2.02、2.03 议案表决的投票权行使及决议权
的归属方面存在争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案》整体议案的表决投票权行使及决议权的归属存在争议。
经核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计票及监票程序中,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5 时 15 分左右收到股东南昌达亿代表天津腾宇、方海云的现
场投票意见,亦获知股东天津腾宇、方海云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4 时
分 48 分、14 时 38 分自行通过网络进行了投票。南昌达亿现场登录了《确认书》
所载南昌达亿邮箱收发记录,并出具了《说明》:截至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投票前与天津腾宇、方海云未就表决权授权事宜达成新的约定。同时公司依据
股东名册登记的联系方式,向股东天津腾宇、方海云致电核实,其中天津腾宇所
留电话系空号,方海云未表示与南昌达亿就表决权授权事项达成了新的约定。
(三)本所律师的核查结果
经过上述核实,天津腾宇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2025 年 8 月 20 日向公司
先、后出具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关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暨表决权委托的通
知》(含附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其中附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与南昌
达亿在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提交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内容一致,系
同一份文件。
委托协议书》《表决权授权书》《确认书》三份文件,就表决权委托及相关事宜
达成明确约定。为核实后续是否存在变更约定,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开展核查:
(1)查阅公司提供的与股东沟通记录等资料,三方未就表决权授权事宜再
签订任何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解除协议等相关文件;
(2) 2026 年 1 月 26 日,2026 年 2 月 2 日,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登记信息以及《确认书》中约定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再次向公司股
东天津腾宇、方海云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分别为空号及关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未收到任何关于三方就表决权授权事宜达成新约定的回复,也未取得
相关证明文件。
综上,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三份文件《表决权委托协议书》《表决权授
权书》《确认书》签署至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股东天津腾宇、方
海云与南昌达亿就表决权授权事宜未发生任何变更、补充或解除约定的行为,
《表
决权委托协议书》约定持续有效,对协议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一致行动人协议》法律效力的核查意见
《一致行动人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一致行动”的期限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8 日;第九条进一步约定,“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
限内,各方不得解除本协议,但因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协议一致行
动人持股的各方丧失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协
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天津腾宇、方海云与南昌达亿作
为该协议的签署三方,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共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其
中第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已签署的《一致行动人
协议》予以终止,届时,《一致行动人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履行。”
本所律师认为,该行为系各方以共同签署新协议的方式,就终止原《一致行
动人协议》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协商解除的法定情形,
属于各方共同实施的解除行为,而非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因此,《一致行动人协
议》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即告终止,对协议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
力。
需要说明的是,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中关于“不得解除”的约定,并不排
除当事人事后经协商一致予以解除的权利。该约定仅对各方的单方解除权作出限
制,并不妨碍各方通过合意变更或终止协议。三方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共同签订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行为,实质构成以新的合意替代原有约定,具有终止原协
议的法律效力。
(2)《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法律效力
天津腾宇为有限合伙企业,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方海云为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南昌达亿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具备签署法律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方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第一、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开篇明确载明“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达成如下协议”,
体现三方签署协议系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
的情形。
第二、内容合法合规: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属于股东对自身合法享
有的股东权利的处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东权利行使的禁
止性规定。
第三、签署及生效程序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天津腾宇、方海云
与南昌达亿三方通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明确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各方此前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予以终止”,构成对原协议的协商一致解除,
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即便该解除行为违反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可能引发违约责
任等法律后果,但此类违约效力与《表决权委托协议》本身的效力相互独立,不
构成否定《表决权委托协议》法律效力的法定事由。作为三方在后达成的新合意,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效力不受前协议履行状态或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的影响。
《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依法完成签署程序:天津腾宇加盖公章并由其执行事
务合伙人签章,方海云本人签字,南昌达亿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符
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11.1 条“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的约定。协议未设
置“经公司公告后生效”等附加生效条件,故《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 2025 年
(1)不一致投票意见的具体核查
会,提交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书》《表决权授权书》等授权文件,依据授权代表
天津腾宇所持 1800 万股股票、方海云所持 1179.74 万股股票,对 2.01、2.02、
天津腾宇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4 时 48 分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
网络投票方式对 2.01、2.02、2.03 议案均投出反对票。
(2)投票效力的法律认定
津腾宇、方海云在股东会现场进行投票。《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二条、关于委托
表决约定:2.1 就甲方(天津腾宇、方海云)持有的标的股票,除本协议另有约
定外,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委托乙方(南昌达亿)
代表甲方在雄安新动力股东会上行使股东表决权;2.2 乙方代表甲方行使股东表
决权时,无需另行征求甲方的意见,乙方有权独立行使股东表决权。第六条约定
委托期限为 18 个月。经核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为 2026
年 1 月 20 日,南昌达亿行使的表决权授权行为在有效授权期限内。因此南昌达
亿有权代表天津腾宇、方海云在股东会现场进行投票。
天津腾宇、方海云自行投票行为不构成对《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南昌达亿
代表投票行为有效。一方面,天津腾宇、方海云自行通过网络投票的行为,违反
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关于不可撤销委托的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面,三方
未就表决权行使另行达成约定,案涉表决权委托亦未触发约定的终止情形;鉴于
天津腾宇、方海云所负委托义务为不可撤销约定,其二方并无意定解除权,故该
二者的违约投票行为,不能对抗南昌达亿依据合法有效授权实施的投票行为。
(3)议案审议结果认定
基于前述对《表决权委托协议》法律效力及投票行为的认定,南昌达亿代表
天津腾宇、方海云所投出的赞成票,其对应的表决权份额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结合本次股东会其他股东的有效投票情况,经统计,议案 2.01、2.02 及 2.03
所获得的赞成票所代表的表决权比例,均已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雄
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案审议通过之法定比例要求。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议案 2.01、议案 2.02 及议案 2.03 均应依法认定为
审议通过。在此基础上,包含上述分项议案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作为一项整体议案,同样构成审议通过。若因本次股
东会投票表决之相关事项在股东间引发任何诉讼或仲裁纠纷,公司均以司法机关
最终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各方权利义务认定的最终依据。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律师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出具,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邢文斌
经办律师: 邢文斌
经办律师: 葛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