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
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发展战略规
划、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政策目标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
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情况。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
策程序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充分考虑经营情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股东回报规划,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方案。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确有必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 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修订时亦同。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