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尔新材: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1 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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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
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
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的资产及其权
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
况进行评估。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
成书面报告。
  第五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
不予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授权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九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关联方的担保事项前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提
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时,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笔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
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
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财资中心。
  (二)公司财资中心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被担保企业的
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
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资中心应及时
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
  (四)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
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资中心、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
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五)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
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
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损失的;
  (四)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
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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