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尔新材: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倪丽丽)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1 0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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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倪丽丽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间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等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全
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自 2025 年 7 月 31 日起不再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职务,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倪丽丽,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经济学硕士,会计
学副教授、注册会计师。2001年7月至2002年10月任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2002年11月至2004年7月任浙江瑞安宏盛海鲜冷冻公司会计;2007年7月至今
任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会计学副教授。曾主持参与完成省级课题2项、厅级课题10
项;发表论文10余篇;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6本。2020年9月11日起任公司独
立董事,2025年7月31日起因董事会换届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兼任陕西同力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
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5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议和 2 次股东会,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未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报告期内列席股东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未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在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在
会议上,本人从自身的专业角度和行业经验出发向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以谨
慎、独立、客观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
大事项均是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基础上作出的慎重决定,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决议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
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及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议、反对
和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履行了
如下职责:
章程》的规定,共召集 2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就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
和监督,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员会会议,就 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与提议,切
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的相关规定,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
进行资格审查等事项,本人就上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一直与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
等保持积极的沟通交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自己的
专业知识,对公司内部的财务工作、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完善和健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
的要求,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等的机会,着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定期报
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经营工作座谈会,听取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关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财务管理、未来发展规划等工作
汇报,全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平时本人主动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
式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
时获悉公司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认真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汇报,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和本人在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注外部环境和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有效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给予了充分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发生。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所有投资者
公平、及时地获得信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领会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和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
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加深对有关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等规定的认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更好地为公司的科学决策
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好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 2024 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认真回复投资
者的提问,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中小股东的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
管理层。
  三、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对参加的各
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同时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
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
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控制和防范作用。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审
核,本人认为综合考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质量与服务水
平,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能够
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健性,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续聘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换届选举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就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资
格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专业背景、履职经
历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对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审议,
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与公司现阶段经营状况相适应,有利于进一步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 2025 年度的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各项会议,谨慎、认真、勤勉
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新一届董事会就任后,本人
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衷心祝愿公司在新一届董事
会的领导下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蓬勃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倪丽丽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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