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金
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
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信息披露
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
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董事
会同意,本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
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
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若涉及采用外文文
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
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
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
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牵头组织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
董事会秘书、总裁、财务总监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
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
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
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
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
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八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
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
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
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
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
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
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
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
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
馈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
和修改。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事务的具体协
调,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
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
责:
(一)协助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
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其他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作
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机构或本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
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
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各分公司、
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
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达到《股票上市规
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虽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属于涉及
公司经营发展的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等,在尚
未公开前均属于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宜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第五十四条所列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未公开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
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
审计的沟通,并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接待和
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控
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
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
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一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股东会决议
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第七十二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金杯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