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
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
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
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在公开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
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
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
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
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
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
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
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
签字后报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
务总监及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
会审批。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
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
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公司计划财务部
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并
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
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
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
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
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
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
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
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
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和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
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
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
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
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
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
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
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
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除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
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
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
息。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
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
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
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