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1 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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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制定)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和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
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
知时限限制。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并负责筹备和组织会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状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受理《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
的提案;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意见;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
围。每 1 名成员最多接受 1 名成员委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
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
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提名委员会相关会议材料须妥善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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