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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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
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
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
事薪酬支付规定详见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详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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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主要根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酬行情等确
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中长期激励
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薪酬按照职务与岗位
责任等级确定。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薪酬方案上限以孰高者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
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调整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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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的支付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基本薪酬分为十二个月,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每
月按考勤结算并于次月25日之前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个工作日
发放。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
确定延缓支付日。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考核周期
进行考核发放,可递延支付,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或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
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按照
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则不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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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
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
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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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