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1 0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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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及考核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
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管理层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
企业健康、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二)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企业效益为出发
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相关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
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及决策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以及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
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构成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和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独立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
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
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除独立董事外,兼任公司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其具体管理职责及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基础,参考市场
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职位、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兼任公司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仅领取董事津贴。其全部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
和经营业绩挂钩,具体如下:
力等因素确定。
作、重点项目、重大措施等多方面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成效
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激励方案。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
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如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
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止。
  第十条 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的经营
状况和年度审计结果,具体方式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规则》执行,并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
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不得随意选择和两(多)头兼得。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三条 除独立董事外,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
酬(津贴),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在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
励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上述薪酬(津贴)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应缴
纳的有关税费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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