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提升公司形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广州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主要平台,公司通过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的披露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相关信
息。公司信息披露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
展开,并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将相关需
披露信息第一时间公布在指定的网站及媒体上。
(二)与投资者进行双向沟通
公司业绩发布后,可就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财务成果等相
关信息与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官方公众号等
新媒体平台进行沟通,为投资者详细了解公司提供途径。
公司可应投资者的相关需求,为投资者安排来公司调研,
以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状况,为投资者投资活
动提供理性选择。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发布后,举行业绩说明会,与新闻媒
体、投资者、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进行沟
通,回答相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此外,公司亦可在实施有关融资计划时遵守法律法规按
公司相关需要举行路演。
公司每年可派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负责人员参加由证
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举办的境内外投资年会、投资策略
报告会、行业策略报告会等,并通过此类会议与投资者进行
双向沟通,从而使公司了解行业发展的同时也使投资者进一
步了解公司。
(三)其他方式
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该专栏由公司负责定期
更新并及时刊登公司相关需披露信息、定期报告、路演资料、
股票行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等内容,为投资者
了解公司提供重要渠道。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并
通过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通讯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日常沟
通,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由专人负责,便于公司与投资者
进行及时双向沟通,为投资者了解公司提供了便捷渠道。
第六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需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指定网站及报纸上进行
公布。同时,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公司指定
的网站及报纸。
第七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发布会或其他形式与投资者沟
通过程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股价敏感信息。对于公司的相
关信息,公司应平等的提供给所有投资者。
第八条 对于投资者与公司沟通后所写分析报告及其他
形式的关于公司的相关报告,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
性记载的,应要求其进行更正,对方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
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日常工作及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
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包括:接待机构投资者、研究员及个人股东,组织召开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重大事项路演等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
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负责收集整理投资者咨询、投诉或建议等诉求,
并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六)负责组织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渠道和平台,包括公司网站、邮箱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的维护与更新,认真接听投资者联系电话,组织解答上
证 e 互动问题;
(七)负责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
等情况;
(九)负责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
(十)负责组织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
完成与投资者沟通联络、解答投资者关心问题、妥善处理投
资者诉求以及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等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
务相关信息。
业务部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业
务相关信息。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应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
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员工,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等应积极
主动参与并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认为必要时,可
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相关人员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资者关系
工作相关知识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
用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广泛沟通,使投资者及时准确了解
公司相关信息,从而使公司与投资者建立良好关系。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
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公司盈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常、重大自然灾害等事项。
第十七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办公
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
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
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
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
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
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
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办
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
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及时将裁决结果
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
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
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机构投资者等途径来降低不利影响,
并以诚恳的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十九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
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
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
求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部门共同
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
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牵头,
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申诉;若
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长召集会议
研究决定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
向董事长汇报,经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在获知上述突发事件
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