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智达: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殿君)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23: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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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
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精智
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准时出席相关会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
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情况
  本人胡殿君,1966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南开大
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士学历,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历
任深圳飞图新科技开发公司华北销售总部经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
限公司咨询评估部副经理、深圳市国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贵州航天
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深圳市泛海电源有限公司总经理等
职。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达利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市瑞吉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等职位,2021 年 1
月至 2025 年 5 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
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会和 6 次董事会。
本人出席情况具体如下:
                                  参加股东会情
               参加董事会情况
                                     况
董事姓名
       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会的
        会次数      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胡殿君      6       6      0     0      2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始终严
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履行委员职责,全程参与专门委
员会各项议事决策工作,出席了 2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未
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
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人任职期内,根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共计
召开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出席了会议。经审阅相关材料,与其他独立
董事充分地沟通讨论,对审议事项均认真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本人任职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了
解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委员会各委员的沟通汇报频次,
与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
重点、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进行了考察,并通过电话、高管会谈、听取报告等多
种形式与公司、会计师保持沟通,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
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并从财务、法律和业务等多方面为上市公司
未来的发展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审阅,会后仔细查看披露信息。重点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
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
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
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人通过出席股东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审
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
观、公正的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年度第二次专门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补
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且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表决,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
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认真编制定
期报告。经认真审阅,本人认为报告中涉及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2025 年度,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任职期内,公司尚未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任职期内,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同意将聘任崔小兵先生为公
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致同意选举王磊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同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
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选举张滨、曹保桂、崔小兵、谢思遥、GAOFENG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聘任胡亮明、邓仰东、陈美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5 年 4 月 8 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议案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
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并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兼顾了公司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相同行业和
地区的实际薪酬水平,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均不领取董
事、监事职务报酬,公司独立董事按照《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
事薪酬管理制度》领取津贴。我认为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发
放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
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
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
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胡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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