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智达: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23: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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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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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精智
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含职工代表董事)。
                第三章        薪酬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章    薪酬管理机构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负责制定董事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中
心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为准,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或其任职岗位薪酬执行,公司对其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在公司任
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
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位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公司董事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
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
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
代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新任的,按其实际
任期和实际绩效(如适用)计算津贴或薪酬予以发放。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章 薪酬递延支付及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绩效薪酬递延支
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涉及),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
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追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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