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胡亮明、陈美汐、邓仰东、胡殿君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胡亮明、陈美汐、邓仰东、胡殿君的兼职、任职
情况以及其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上述人员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外,不存在在公司任职以及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的情形,与公司以及
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其独立性的
关系。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