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科技: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22: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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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德邦科技”、“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5 年度(以下
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
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国胜、李天雄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国胜
  (五)现场检查手段
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 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 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2025 年 9 月 1 日, 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将不再设
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和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进行了检查,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
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查
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
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查阅了
本持续督导期间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
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
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相
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
大对外投资有关项目的内部决策文件、重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
务、业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
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应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
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
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
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德邦科技在公司治理、内控
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
要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德邦科技经营模式、业务结构等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情况良好;保荐机
构将持续关注德邦科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
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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