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
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和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具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
(一)暂缓或者豁免申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向公司报告拟披露信息时,若认为所报信息存在需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应当书面报送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
缓披露的期限、信息知情人名单、涉及本制度第十条登记事项等材料,
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内部审核。公司收到申请后,由证券事务部对所报材料
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合规性核对,并将核对情况上
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定。
如申请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由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
确认,相关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如申请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
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具体登记工作,公司遵循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暂缓、豁免
披露有关信息的登记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内容如有与法律、行政法
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
政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修改时亦同。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经办人
申请时间
申请登记事项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经进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是 ?否
知情人登记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意见
公司证券事务部核对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意见
公司董事长意见
备注说明(如有)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注 1)
知情人登记表
序 知情 所属 所属 职 身份证 联 知 知悉 知悉 知悉 信息 登 登记
号 人姓 单位 单位 务/ 号码/ 系 情 信息 信息 信息 所处 记 人
名/名 /部 与粤 岗 统一社 手 日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时
称(注 门 宏远 位 会信用 机 期 (注 3) (注 (注 间
注 1:本表由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填写,向东莞宏远工业区股
份有限公司报送。事项登记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
涉及一个信息事项,不同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应分别记录;
注 2:知情人是自然人的,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手机号码
等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及相关知情自然人信息;涉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应填写的类型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
易对手方等相关信息;
注 3: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
说明。
注 5: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已知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保密要求,自愿遵守该制度规定。
在相关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的原因消除、相关期限届满或者该
信息依法公开前,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不利
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在任何研究、分析或者
投资建议文件中使用该信息。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相关信息不当泄露,则承担由此引
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