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
则,诚信、勤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在金融、法律等方面拥有专业资历以及相应的经验,并在履职过程中充
分运用自身的专业和经验优势,本人履历具体如下:
李伯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经济法硕士,武汉大学民商法博
士。现任阳江市政府法律顾问及立法顾问,清远市政府立法顾问以及其他公司企
业法律顾问,肇庆市政府法治人才培养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咨询顾问、听证
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广州、佛山、珠海、惠州、
汕头、肇庆、阳江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财税
法学会理事,广东省财税法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
定。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
要求的独立性,并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二、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会议、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 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及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以上全部会议,出席率达
到 100%。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会议类型 应出席次数(次) 现场出席次数(次)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次)
董事会会议 10 3 7
股东会会议 3 3 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6 6 0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9 5 4
其中:
审计委员会会议 5 2 3
提名委员会会议 2 1 1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1 1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1 0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
求,按时出席相关会议,在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对公司的经营
状况、重大决策事项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在会议上,本人积极发表独立意见,
对各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报告期内,本人
对各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出具了同意的表决意见,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
弃权的情形。
(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特别职权。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特别是
定期报告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
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本人认
为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的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积极有效地履行了与股东沟通交流的职责,通过参
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本人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并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各项资料,有效地
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
行使表决权,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
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的机会及其他
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
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
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运用专业知识
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
配合和支持,详细讲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并提交了详细的会议文件,使本
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
股子公司皓徕特公司 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高州国星 49%认缴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认为:(1)
公司各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均为日常经营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
据,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公司与客户开展的正常商业交易行为,不
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情形。(2)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有
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3)公司向控股
股东佛山照明转让参股子公司皓徕特公司 49%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
升整体运营效率,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
(4)公司向广东广晟百千万高质量发展产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全资子公司高州国星公司 49%认缴股权,有助于实现交易双方资源的深度整合
与优势互补,构建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
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均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
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认为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方
案合理可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
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原则、
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本人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本人对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查意见。
(五)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议案》,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提名并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资格进行了
核查,本人亦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可相关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
资格,同意董事选举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进行
了核查,认可相关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星光电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2024 年度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的议案》
《关于企业负责人 2025 年经营业绩
考核指标的议案》。
本人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经审慎判断,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结果及 2025 年业绩指标合理,薪酬分配方式及发放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议并仔细、
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时,充分发挥专业独
立作用,积极承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职责,在公司各项重大决策过程中,据
实发表意见,不断强化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提
高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伯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