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
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充分发挥了监督作用,
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在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于2024年5月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于2025年5月29日因
个人工作原因离任。以下是我的履历情况:1971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005
年8月至今在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工作,任中国科学院宁波材
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稀土永磁材料创新中心副主任。现任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按照《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影响独立性的
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并在履职中保
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会,我的参加情况如下:
是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否 会情况
董事
独 本 年 应 亲 自 以 通 讯 委托 是否连续两
姓名 缺席 出席股东
立 参 加 董 出 席 方 式 参 出席 次未亲自参
次数 会的次数
董 事 会 次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加会议
事 数
闫阿儒 是 3 3 3 0 0 否 1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在董事会审议议案
时,我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均能够依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相关
议案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
情形,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
会委员,我亲自出席了报告期内、任期内的所有相关会议,并在所任职的各专门
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及时了解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与其就审计
计划、审计重点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共同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高效开
展。
员一起就股东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此外,通过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了解日常交流中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确保充分理解中小股东诉求,并在日常履
职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现场交
流、视频会议和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掌握
公司经营动态,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管理层提出合理的参考性建议。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与我保持了定期沟通,使我能及时了解公司生
产经营动态,并获取独立判断的资料。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
心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我工作提供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独立董
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我对2025年度任期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相
关关联交易系日常经营所需,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发生额度符合前期披露
的关联交易预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不涉及董事会针对收购作出决策及采取措施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我认真阅读
了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全文,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
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在内控方面,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营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公司当前生产经
营规模相适应,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情况的专项报告》,我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除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投入及置换外,部分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和进行现金管理等使用均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
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广大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一)对外担保情况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度的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通过核查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实际发
生金额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本人认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及逾期担
保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和职业操守,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了解和检查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
议,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提出建议,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材料,审慎、客
观、独立地行使了表决权,并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
能,对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维护了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闫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