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应披露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或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
规定媒体上、按规定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董事会
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以外上述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
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
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
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
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或《上市规则》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
的网站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信息披
露文件。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
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
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
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预
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
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
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在交易所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的通知后,证券事务代表提出建议,
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确定预约披露时间进行预约,董事
会办公室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计划提供相关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
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中心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订;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将定期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决议公告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报告,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审定;
(二)涉及其他不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
重大事项,且达到本制度、《上市规则》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其他披露义务人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要
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并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程序: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上市规则》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
后的当日,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有关情况,
并在两日内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
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
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监事会(如有)审议或批准时;
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四)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响等;
(五)在接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
核,判定处理方式。
在接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
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六)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二条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下,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董事会和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
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
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管理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
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三)《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
非其职权范围内的信息;
(五)《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及时(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公司财
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以及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这些报
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该
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上市规则》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以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
露。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
体收集、整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
保管制度、信息披露档案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借阅或调用应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由董事会
秘书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督
促和核查工作。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沟通实行
预约制度,并应要求其按规定签署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投
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
新闻发布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
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
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十一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及《上市
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及《上市规则》。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及《上市规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者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外部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司将在知情范围
内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
其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或冲突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