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待股东会审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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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目 录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
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
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 ”)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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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财务管理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
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
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
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报告、
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
事务所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证券投资部负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
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
计师事务所调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的提名审议,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议;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
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
聘。
  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
文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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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
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财
务管理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管理
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
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资
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审计费用报价。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
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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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三条 在调查基础之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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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
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审计委员会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议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
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向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改聘程序,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
公司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检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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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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