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活力,
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体现业绩决定薪酬的基
本原则,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
业绩,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理、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适用对象如在公司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薪酬标准按
担任其中某一职务对应的核定年薪基数孰高执行。对虽属于
高级管理人员,但实行协议工资的,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坚持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相匹
配,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与薪酬相关联,激励兑现与目标
实现相挂钩,建立权利义务对等、激励约束相符、风险收益
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能升能降、易岗易薪、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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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激励方式并存。坚持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建立健全多层次、系统化的激励体系,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符合市场化原则。尊重公司市场主体地位,遵循市场规
律规则,制定具有行业特点、公司特色、市场化特征的薪酬
体系,顺应市场化激励的需要。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
预算等,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
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公司工资总额确定以及工资分配,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
调。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分配比例。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公司董事薪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生产管理
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工资标准和工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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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薪酬标准和构成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每人每年 5 万元人
民币(含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领取其他报酬
或享受社保待遇。
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其
他职务领取岗位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按岗位核定薪资,年薪由基础年薪和特别
奖励构成。即:年薪总额=基础年薪+特别奖励+中长期激励
总经理基础年薪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
所在地区、所属行业、公司类型、公司发展阶段、营收规模、
经营管理情况等提议,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年薪以总经理的基础年薪为
基准,乘以岗位分配系数。总经理的岗位分配系数为 1,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分配系数按岗位重要度和年度经营
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在岗位分配系数(0.6~0.9)区间内确
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标准岗位分配系数如下:
岗位序列 标准岗位分配系数
总经理 1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0.6~0.9
基础年薪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其中绩效年薪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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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低于 50%。
基本年薪主要是指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平均
分摊到月度以月度工资的形式予以发放。
基本年薪/12=月度工资
月度工资=月度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其中,月度基
本工资按公司相关薪酬政策执行。
绩效年薪是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公司于
经营年度的次年初,根据年度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
应兑现绩效年薪。
总经理应兑现绩效年薪=标准绩效年薪*绩效系数*任期
系数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兑现绩效年薪=标准绩效年薪*绩
效系数*(1+调整系数)*任期系数
任期系数=任职月数/考核期
绩效系数和调整系数的具体标准详见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标准以
及绩效结果系数应用等,如在目标责任书等相关文件中有明
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否则按以上标准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采取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兑现,
其中将不超过 30%的绩效年薪部分延期发放。个人离职时未
按公司标准完成工作移交,或发生需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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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类法律纠纷,或个人违规违纪等,可根据损失金额
进行相应扣减。
特别奖励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度运营情况给予相关
人员的奖励,原则上奖励依据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经营业绩及利润率等大幅超出目标所给予的
补充奖励;
(2)基于年度重大项目所给予的奖励;
(3)基于公司战略需要所给予的奖励;
(4)基于争取政策支持给予的奖励;
(5)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以给予奖励的事项。
特别奖励的具体事项及方式(金额)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原则上于考核年度结束后予以兑现,特殊情况经公司董事会
讨论后决定。
公司可根据经营业绩情况采用股权激励等形式的中长
期激励方式,一般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分红激励
等方式,相关办法可另行制定。
对于因经营需求而引进的特殊或专项人才,在引进时签
有相关协议的,薪资结构和发放方式在相关协议等文件中有
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否则按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章 年度考核评价
第八条 考核周期
一般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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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考核指标
公司总经理的年度考核评价按照上级单位下达的公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有关考核标准和公司内部各经营
管理单位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有关考核标准执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价按照公司和其分管
或负责单位的年度考核目标和标准执行,同时应用年度综合
考核评价和相关负向考核等。
第十条 考核实施过程
考核期初,上级单位下达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后,运
营管理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牵头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经
营业绩考核目标。
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报上
级单位备案。
在考核期内公司发生清产核算、并购重组、责任责任人
变动等情况的,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决议变更经营业绩责
任书的相关内容。
在上级单位对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运营管理部牵
头对经理层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初
步考核结果。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考
核结果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评价是对总经理外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的综合考核评价,总分 100 分,评价维度包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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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和贡献度,三者得分加权平均,其中贡献度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 50%。
评价者为其上级领导和同事,其中上级领导评价权重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 50%。
综合考核评价得分=上级领导评价得分*权重占比+同级
评价得分*权重占比
根据综合考核评价得分核定出考核等级,分别为优秀、
良好、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其中优秀等级数量一般不超过 20%。
分管或负责单位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管理等事故,负有主
要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的计算与应用
总经理绩效系数=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50%+考
核评价系数*50%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由上级单位根据公司当年
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
公司总经理的考核评价系数为公司所有经营考核单位
经营业绩考核均数。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系数同总经理的绩效系数,并
可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等级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系数以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前,公司结合当年度经营管理情况,
提前研究确定当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等级的应用标准。原则上
综合考核评价等级越高,绩效系数调整的幅度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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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绩效系数核定出绩效年薪,结合负向考核等核算出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总额和岗位分配系数。原则上总经理外
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分配系数以 0.9 为上限,不少于三档
且均值不超过 0.85。绩效年薪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按上级单
位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后组织兑现和发放。
因经营需求而引进的特殊或专项人才,在引进时签有相
关协议的,绩效考核方式和兑现标准在相关协议等文件中有
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否则按以上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中止
任职或免去现职:
等负有直接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
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现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十四条 公司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
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
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进行薪酬考核和兑现,已发放的公司
有权追索。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管或负责业务范围内出现重大媒
体曝光事件、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内部运营重大
不合规事故,违规违纪,或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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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
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行为性质、情节轻重
和后果严重程度等,负向考核其当年度 4%-20%绩效年薪,并
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降薪、降免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
同。并可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核定为准,如
兼职下属单位职务的,不再享受额外薪酬待遇,且不再领取
未经审批的津补贴、加班费、奖励奖金等其他货币性收入。
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相关
待遇在年度考核时一次性兑现。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重大失职、违纪等违反公司
制度的行为,在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罚的同时,对于不
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的收入应予以追回。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原《公司经营层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自动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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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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