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发展: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2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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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2         证券简称: 海泰发展          公告编号:2026—008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012026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书》(编号:津证监处罚告知〔2026〕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王向军、杨
烁: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发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
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52,088,298.81 元、226,371,248.67 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 249,416,523.22
元、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57.59%;利润总
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董建新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审批部分棉花贸易业
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 2022 年 3 月起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 2022 年 4 月起
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2 年年报并保
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审批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 2013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 2013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
批 2021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于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杨烁于 2015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
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情
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
王向军、杨烁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
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董建新是海泰发展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宇、李刚是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宏亮、王向军、杨烁是海泰发展 2022 年年报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持续时长与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
罚款;
  (2)对董建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
  (3)对李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4)对任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5)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6)对王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7)对杨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扫描发送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邮箱,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
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
形,但触及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
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预
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
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
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
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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