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宁波韵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 2025 年度离任独立董事闫阿
儒以及在任独立董事陈灵国、叶元华、王健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
下专项意见:
公司董事会核查了独立董事闫阿儒、陈灵国、叶元华、王健的任职经历以及
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认为在上述独立董事各自的任职期间,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
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因素。独立
董事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上述独立董事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因此,各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