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 关于杭州高新原控股股东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2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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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6-033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高新原控股股东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高新原控股股东2025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上
市公司”、“杭州高新”、“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杭集团”、
         “转让方”)
              、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
融伟业”、
    “受让方”)、胡敏、巨融能源(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杭州高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东杭集团通
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巨融伟业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4,105,872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19.03%)。本次协议转让已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完成股份过户登
记,巨融伟业取得上市公司 24,105,872 股股份及对应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19.03%,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由东杭集团变更为巨融伟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胡敏先生变更为林融升先生。
  本次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变更结果与前期各方签订的协议
一致。本次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业绩承诺情况及补偿方式
  根据东杭集团(转让方)、巨融伟业(受让方)、胡敏、巨融能源(新疆)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2026年、
  转让方对公司原有业务板块的业绩进行承诺,承诺期间为2025年、2026年、
经营所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其中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原有业务板块经营所实
现的营业收入均不低于3亿元、各年所实现的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
                              (以下简称
“实际净利润”)均为正(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公司将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25年、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某一年度原有业务板块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则
转让方应在当年度前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进行补
偿,胡敏应对转让方的前述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某一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
承诺净利润的,转让方应按照承诺的净利润与当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的差额计
算并向目标公司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具体计算方式为: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目标公
司原有业务板块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
  为免疑义,承诺期内每一年度结束后均应对该年度的实际净利润、营业收入
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对该年度补偿金进行结算和支付,各年度的补偿金单独计算,
且每年度补偿义务独立于其他年度。如转让方/胡敏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按时支付
补偿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目标公司支付违约金。
转让方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原有业务板块不得新增1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负债(非经营性负债不包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等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经营性负债)。对于在董事会改组前及业绩
承诺期间内因经营原有业务板块的事项/行为/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方签订
的合同及其履行、生产经营及采购销售合规性、用工、劳务派遣/外包、目标公
司或其子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等事项)而引发任何诉讼、违约、赔偿、补偿、责
任或罚款,而使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如该等损失在业绩承诺期
内已发生且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已实际承担该等损失的,转让方
及胡敏除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如需)外,无需另行承担
责任。如前述情形在业绩承诺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使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遭受5万
元以上损失的,自受让方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转让方以现金方
式全额补偿给目标公司,胡敏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原有业务板块业绩完成情况及2025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原因
   (一)原有业务板块业绩完成情况
   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天健”)对东杭集团 2025 年度原有业务板块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开展专项审
计并出具了《关于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对公司业绩承诺完
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号]: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审计,公司 2025 年度原有业务板块经营所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391,752,002.18
元,超过承诺营业收入。公司 2025 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7,403,862.59 元,
扣除不属于原有业务板块费用后实际净利润为-26,412,113.49,未达到承诺净利
润,转让方应向杭州高新公司支付补偿金 26,412,113.49 元。
   (二)业绩承诺未实现原因
简称“太阳高新”),目前太阳高新处于业务发展阶段,发生经营亏损,影响公司
净利润。
的同行业公司明显偏小,缺乏规模经济优势,导致公司毛利较低。
   四、2025年度业绩补偿情况
付补偿金26,412,113.49元。
   五、公司后续措施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安排,公司将督促东杭集团在本年度前述专项审
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结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杭州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杭
州高新原控股股东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如实反映了杭州高新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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