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
的议案
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修订稿)内容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
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
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
趋势和公司战略目标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
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
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可
行性、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章程》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有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所做分析,及提出的
填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全
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控股股东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购协议条款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
的原则,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因此,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