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健全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确保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其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
险偏好及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制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
陷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存在漏洞、不
能有效防范错误与舞弊,或者内部控制的运行存在弱点和偏差、
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的情形。
第三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包括
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
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
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
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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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将内
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
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
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
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
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
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公司在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
控制目标而言的。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公
司将内部控制缺陷区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
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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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
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
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
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指标名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错报大于等于利润总额 错报小于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 财务报表错报金额介于一
的 5% 2%
潜在错报 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
错报大于等于资产总额 错报小于资产总额的
总资产 财务报表错报金额介于一
的 1% 0.5%
潜在错报 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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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要缺陷 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仍足以引起企业董事会
和管理层关注的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
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第八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
目标的内部控制。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
营目标、合规目标等。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
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
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指标名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称
直 接 财 大于等于利润总额的 5% 小于利润总额的 2%且小于
损失金额介于一般缺陷
产 损 失 或大于等于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5%
和重大缺陷之间
金额 1%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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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缺陷 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董事会、管
理层关注的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
第九条 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十条 如公司经营状况及资产总额、利润总额、净资产等
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上述定性及
定量标准评估其适当性并进行适当修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监管要求不一致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监管要求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标准。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改。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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