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作为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发挥专业职能,对公
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在年报编制期间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
进行审前和审后沟通,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独立性、审计基本情
况、审定后基本数据、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总体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
通。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中有关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实际情况,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了覆盖
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
况。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及管理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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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方案合规稳健,分配比例兼顾分红回报与经营资金需求,
充分体现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同时契合公司持续发展战略。利润分配预案披露
详实、无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的议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与良好诚信记录,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
求。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司预计 2026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风
险整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
要求,契合公司资金运作实际需求。该安排旨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
务成本,且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核心项目推进造成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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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资金流动性,为主营业务拓展及日常经营提供有力支撑,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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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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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德四(主任委员) 孔宪根 金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