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仕达克: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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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22        证券简称:贝仕达克              公告编号:2026-025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A、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时间:2026年4月1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B、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时间:2026年4月10日 9:15-15:00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0人,代表股份223,689,73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2.16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22,124,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1,565,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04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5人,代表股份4,919,92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354,89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82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0人,代表股份1,565,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049%。
次股东会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所有议案
均审议通过,具体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1.00《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470,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
反对 13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弃权 85,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700,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350,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
反对 253,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弃权 85,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80,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0《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355,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6%;
反对 248,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0%;弃权 85,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85,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4.00《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9,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575%;反
对 267,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167%;弃权 88,0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2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09,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58%。
   本次参会的股东深圳市泰萍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奕龙达克投资有限公
司、李清文女士、肖萍先生、李海俭先生、林州市启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林州市启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全体
回避表决该议案。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5.00《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357,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6%;
反对 248,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0%;弃权 8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87,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6.00《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342,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7%;
反对 293,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 54,2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72,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7.00《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369,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7%;
反对 284,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1%;弃权 36,1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99,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8.00《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372,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3%;
反对 280,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6%;弃权 36,1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602,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9.00《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297,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8%;
反对 339,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9%;弃权 52,0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28,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8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10.00《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454,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7%;
反对 201,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1%;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684,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9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罗晓丹律师、童匆聪律师出席了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深圳贝
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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