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公告编号:2026-017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
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4 人,代表股份 381,622,48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8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34,789,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2.0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2 人,代表股份 46,832,84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3 人,代表股份 46,835,84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2 人,代表股份 46,832,84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6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以现场会议或视频通讯会议的方式出
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9,351,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0%;
反对 1,837,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1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65,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9239%;弃权 43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41%。
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9,254,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4%;
反对 2,077,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7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467,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4358%;弃权 29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9%。
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661,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66%;
反对 1,730,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5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94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661,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6959%;弃权 443,7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75%。
关联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
综合授信额度、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9,526,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07%;
反对 1,773,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7%;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8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39,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7862%;弃权 32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92%。
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423,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78%;
反对 3,022,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57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637,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4539%;弃权 2,175,88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2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李明诗律师、程其旭律师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次股东会表
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