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2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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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
富大厦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事会负责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 2026 年 3 月 20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
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7 名,代表 3,396,920,559 股,占公
司 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21.4940% ;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9,004 名,代 表
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036 名,代表 1,304,569,2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4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
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
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501,611,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708%;弃权 22,836,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62,345,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7505%;反对 19,386,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860%。
   表决结果:同意 4,501,735,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735%;弃权 22,884,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62,46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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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7542%;反对 19,214,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729%。
   表决结果:同意 4,487,614,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627%;弃权 22,060,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48,348,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6910%;反对 34,159,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185%。
   表决结果:同意 4,497,949,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902%;弃权 22,272,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58,684,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7072%;反对 23,612,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100%。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737,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3335%;弃权 22,732,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56,737,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7426%;反对 25,099,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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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1.923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239,265,470 股,
不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99,437,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229%;弃权 23,019,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60,171,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7646%;反对 21,377,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387%。
   表决结果:同意 1,108,467,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2387%;弃权 23,375,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08,467,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0295%;反对 19,946,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31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392,045,197 股,
不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4,483,567,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737%;弃权 23,746,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44,302,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8202%;反对 36,520,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99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方祥勇     律师
负责人:
           徐晨     律师                徐雪桦    律师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电话:021-5234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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