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对《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员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
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行权/授予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
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程序合规、相
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四、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
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以确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
的实现。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者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调动核心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