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索道: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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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生产、经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
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真实、准确,且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地向董事长或总裁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在报告或告知时,
报告义务人可以先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
面文件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
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以及公司参、控股子公司出现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或事件时,
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
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
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
  (七)其它重大事件:
  (八)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资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处咨询。
  (九)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
指定网站上披露;
相应的审核意见;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报的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总裁或董事会秘书报送的
重大事项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响等;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公司
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内部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事
项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事项报告联络人,负责本
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
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事项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信息报送的书面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
事长、总裁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义务,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有关报告
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该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该报告义务人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
度若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形,则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修改及解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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