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
送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报送信息是指公司向本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报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
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涉及本制
度第三条所示信息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
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
布。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
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九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
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
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前述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
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相关外部单位及
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
公司应当拒绝。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批,擅自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给
公司和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
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应在
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
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
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应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公司应及时将线索及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配合监管机关依法查处;同时依
法向责任人追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