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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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
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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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
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
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报
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事项时,认为该信息根据本制度规定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要求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向公司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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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董
事会秘书复核确认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
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
露。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
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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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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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披露的方式 □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所涉文件类型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的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信息类型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内容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适用暂缓/豁免 1.是否已通过其他形式公开:
披露的情形 2.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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