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激
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确定与考核评价结果
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
(二)坚持统筹兼顾。薪酬增长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效益、人均工资增长相协调,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薪酬
管理规定,规范薪酬支付,严肃薪酬管理工作纪律,完善监督
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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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标准并进行绩效考评,制定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具体落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任职岗位、承担的
责任和风险、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钩,
按年考核发放,并按相关规定分三年递延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
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具体根据公司相
关制度或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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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
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并领取薪
酬;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实施。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支付,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
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后的剩余部分
发放至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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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等由个人承担的
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
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根据公司发展
战略、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国资管
理机构的要求做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任一情形,公司有权扣减或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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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应当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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