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丰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
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本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袁新文:男,196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
究生学历,会计学专业教授。曾任福建龙岩财经学校会计专业教师,厦门大学
审计处副处长、处长,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校长,福建商学院副院长。自
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信达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10 月 17 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子公
司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均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具备法律法规所要
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
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大会、6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积极参加各
项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本着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则,
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对本年度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未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意见,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
出席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应参加董 亲自出 现场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会次数
加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开展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积极、按时组织并参加审计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尽职尽
责审议了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财务总监等
事项,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
员的责任和义务。
员会的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开
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积极、按时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尽
职尽责审议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等事项,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方面的情况,认真监督评估与指
导内部审计部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与会计师事
务所对审计工作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促进了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 2025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实
时互动交流,深入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回应中小股东诉求,保障股东合法权
益。
(五)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阅材料、听取公司相
关经营汇报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交流,了解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时刻关注
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在召开董事会及在相关会议前,
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
人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此外,本人亦通过各种方式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积极
参加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公
司及股东对相关承诺均持续严格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
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
告全文,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核
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并持续稳定运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公
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
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同意续聘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先后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一
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
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人员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建议年度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
况、个人工作表现及贡献以及行业薪酬水平综合评定,并适时调整。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先后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薪酬的议案》。因为涉及本人薪酬,本人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七)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
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参加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
合规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进行了事前审
议。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本
人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八)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
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
案》,经审核,本人认为:王春燕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所需的专业知
识、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但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同意聘任其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终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先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二
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期
工程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经审核,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期工程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
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事项是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公司战略布局、未来的
经营发展规划等客观因素审慎做出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使了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核公司相关会议决议的重大事项,并独立审慎、客
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事的义务,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股东、董事会、管理层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袁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