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6-058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连城县
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水发”)收到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6〕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连城水发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闽龙环罚〔2026〕5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龙岩市人民政府依法于 2026 年 2 月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收到龙岩市人民政府发来的龙政复〔2026〕25 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连城水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
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连城水发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龙岩市
生态环境局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废水类别、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超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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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进展公告
况及连城水发主观过错程度、配合调查情况,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情节,根据
《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
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序
号 2 的规定,对连城水发处罚款 116,000 元,并无不当。因此,连城水发关于
案涉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及处罚明显不当的主张,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制作调查报告、法制审核、集
体审议、告知陈述申辩权、送达执法文书、告知救济途径等法定职责,程序合
法。
综上,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
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
十八条规定,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维持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6 年 1 月 9 日作出的闽龙环罚〔2026〕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连城水发仍保有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公司将引
以为戒,持续督导子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处罚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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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